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3、工期索赔就缺少了合同依据,工程的期限无法界定,工期延长的责任也因此难以认定,当事人很难通过法院索赔成功。当事人对于停工索赔也不是以合同为依据,实践中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窝工费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实际造成损失的证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1)在价款结算方面,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5、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扣除工程折价款中所含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6、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施工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等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单独的标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都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
施工合同 即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承包合同 是指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1、施工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等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单独的标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都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
2、法律分析: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答案】:A 【答案】 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根据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质量标准等其他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其中设计变更包括:(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増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E项: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以,E项正确。A项: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所以,A项错误。
3、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故A项错误;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故C项错误。
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是( C)的责任和义务。
5、【答案】:B、D 本题主要考查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词语定义与解释中,将工程师的定义明确为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